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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
    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惟國防部依法仍負有戰時軍事審判之任
    務及職責,為落實本辦法防治性侵害犯罪、預防加害人再犯之目的,避免軍法機
    關屆時無執法依據,爰明定於戰時辦理現役軍人強制治療案件時,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