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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強制治療之聲請權人有檢察官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則停止及延長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由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聲請裁
    定強制治療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