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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眷屬同住應遵守事項 13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1.項次變更。
2.現行第十二項規定移列第十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增列同住期間之聯繫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