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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所增加之案件量,爰規定檢察
    官評鑑委員會在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由承辦委員一人行第三條許可委任非律
    師為代理人、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評鑑事件之調查程序,以提升審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