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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九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提供受評鑑檢察官之程序保障,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