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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明確規範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