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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不受
    理之決定後,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