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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雖為無給職,但可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等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等費用,爰增訂但書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