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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一、自法官法施行以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業經過多次改選,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
    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等文字,現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
二、又因律師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
    改造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配合修正之。
三、配合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及新增第三十四條第三
    項,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文字,並增訂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