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法官法施行以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業經過多次改選,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 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等文字,現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 二、又因律師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 改造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配合修正之。 三、配合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及新增第三十四條第三 項,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文字,並增訂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