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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檢察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