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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本注意事項係以現況點交為條件,拍定人或買受者應承擔拍賣標的物之公私法上義務
,故扣押物若有登記制度者,如汽、機車或船舶等,因可能存在欠稅、罰鍰及設定負
擔等狀況,檢察官應於變價前函詢並公告之;扣押物既已將拍賣,則自應對扣押物再
次詳為勘驗是否有與本案有關或無關之相關物品留置於內,並依法妥處,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