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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一、為明確規範拍定後拍賣物交付之條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拍賣物之交付,除現況點交外,若有登記制度需辦理移轉登記者,應發給證明書
    ,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