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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9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一、項次(七)刪除。本所招募之司法志工,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
    助、行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相關事宜業務性質單純,且
    服務區域附近會有本所同仁,並非由志工單獨值勤,故若有問題隨時可詢問本所
    同仁,無須額外制定「離隊超過一年,如欲再回本所服務,應重新參加專業訓練
    。」故刪除之。
二、原項次為(八),因前一項次刪除後往前移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