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次(七)刪除。本所招募之司法志工,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 助、行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相關事宜業務性質單純,且 服務區域附近會有本所同仁,並非由志工單獨值勤,故若有問題隨時可詢問本所 同仁,無須額外制定「離隊超過一年,如欲再回本所服務,應重新參加專業訓練 。」故刪除之。 二、原項次為(八),因前一項次刪除後往前移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