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第一項第三款刪除。 二、為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精神,檢討修正避免有 限縮使用語言之疑慮,爰刪除本項。
因應民法修正,成年改為十八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故修改遴選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