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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3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一、本點第一項第三款刪除。
二、為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精神,檢討修正避免有
    限縮使用語言之疑慮,爰刪除本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因應民法修正,成年改為十八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故修改遴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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