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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3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因應民法修正,成年改為十八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故修改遴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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