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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修正本點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第五款。
二、增列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法矯署勤字第一一○○五○○一四四○號
    函。
三、款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