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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