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按政風人員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時,實務上常經各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後,函請各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權責辦理敘獎,因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審查原則
寬嚴不一,為免影響政風機構職掌業務之推動,應衡酌與廉政業務獎懲之衡平,
不宜超過廉政業務獎懲額度,爰做文字修正。
三、相關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中未列之獎勵案件類型(含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動
就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所為之獎勵),其獎度或額度應如何適用常生疑義,
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三項前段配合點、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新增後段,為免獎懲內容日後發生
爭議致影響人員權益,明文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先行專案陳報本部廉政署審查後
,再行辦理獎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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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 政風人員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之獎懲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