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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最高檢察署」。 【附件一修正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民眾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