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 一、為使甄選資訊公開,辦理甄選作業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
,將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及辦公地點等資料公告;至其他相關事項,如
:為期本署人員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充分傳承,並落實人事一條鞭管理制度,使
各基層政風機構人員均能成為廉政尖兵與種子,爾後本署與政風機構人員應為交
流,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告時敘明甄選錄取人員未來應配合廉政業務需要,依相關
規定為職務(期)輪調。
二、參加公開甄選人員應備齊文件向本署提出,以證明其具備特定資格條件,並利審
查作業之進行。倘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爰為第
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