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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按肅貪職務具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除檢察事務官、調查人員、警察官外,亦有其他
機關執行司法警察工作(例如海巡署、移民署),引進其他機關具犯罪偵查經驗優秀
專業人員,將有利擴大整體肅貪能量,爰增加相關文字;另衡酌人員職務歷練、內部
陞遷衡平性及現行作業實務,對於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年資明文以相當薦任層級
為準。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一、本類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為科長、廉政專員兼任科長及廉政專員,
    多肩負指揮與專案性質任務,職責繁重,爰於第一項明定甄選資格條件。
二、因檢察事務官係襄助檢察官執行法定職權,司法事務官則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
    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職責均相
    當繁重,且具高度司法專業素養,故於第一項第一款以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
    務官服務年資單獨或合計六年以上為甄選資格條件之一。
三、又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警察官等職務,其部分職掌與本署調查貪瀆或相關犯
    罪之業務相關,為期擬任者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能及經驗,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明定是類人員須具相當年資以上,以維專業素質。
四、本署為吸納各界優秀人才,於第一項各款明定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
    務之特定資格條件。如:學歷、特定職務之一定年資、成績優良等。又考量警察
    人員實務之獎懲狀況,爰於第二項定義第一項之服務成績優良者,為於規範之年
    限內,考績考列甲等應達一定比率,且未受任何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於獎懲不
    相互抵銷下,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五、又擔任如科長或兼任科長之主管職務者,應具備卓越之領導能力,爰於第三項明
    定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