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本署辦理相關業務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如財經、工程人員等)需要時, 其資格條件無法於本要點中一一列明,且若亦均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二科為筆試科 目,恐與所需專業不符而有失當,爰訂定本點,以保彈性,惟相關公開甄選程序應依 本要點為之,以落實公平、公正及公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