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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6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增訂「政風機構兼辦視察」,是宜就其掌理事項及執行範圍併予
    規範,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