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增訂「政風機構兼辦視察」,是明定該職務得由本署依實際需求 (如依區域、政風機構員額、業務屬性及機關特性等)指定政風機構相當層級人 員擔任並受駐區視察之協調監督,以健全視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