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第一點規定修正「廉政人員」文字。 二、有鑑於廉政人員廣泛任職於全國各機關,為順利執行風紀視察業務,除於本署內 指派專人辦理外,依視察區域受本署遴派之「駐區視察」及各政風機構受指定之 「兼辦視察」均宜予明文規範,以健全視察體系,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