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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2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修正「本署指派專責人員、駐區視察與政風機構兼辦視察」等為
    執行視察業務之人員,爰以「第二點人員」統稱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