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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1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因應原「政風職系」修改為「廉政職系」,爰將「政風人員」修正為「廉政人員」,
而適用對象則包含本署及各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相關業務之人員,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