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一、修正第一項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得酌予延長或縮短之規定,俾符管理實務需要及
    彈性。
二、現行第二項違規調查期並非違規處置階段,爰予刪除。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
三、第二項說明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調查期、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三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