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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通訊監察作業要點 7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所得資料應保守秘密,如有該條但書規定事由
,始得提供,爰明定提供之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