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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通訊監察作業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明定本署人員為調查貪瀆及相關犯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合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