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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操行成績」兩項,及所佔總成績之比重各為 百分之八十與二十。又總分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