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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4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受訓人員於接獲本署之受訓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訓練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未 按時報到者,視為放棄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