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訓練課程分為廉政專業課程(包含法律課程、政風工作課 程等)及偵查實務課程。 二、又肅貪業務研究班及專精班受訓人員之條件及受訓期間不同,為求課程課目及時 數能有彈性以符實需,且考量部分訓練事項係屬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爰於第二 項規定由本署依實際需要另定訓練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