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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5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會議召集之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爰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四、因修正規定第三點已明定由本部廉政署署長兼任本會執行秘書,依實務運作,相
    關秘書業務將由該署辦理,爰將現行規定第二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