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會議召集之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爰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四、因修正規定第三點已明定由本部廉政署署長兼任本會執行秘書,依實務運作,相 關秘書業務將由該署辦理,爰將現行規定第二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