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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依實務作業現況,有  關訓練課程各項科目與時數、講座之遴聘、考試錄取人員
    業務實習及訓練期間處分退訓等事項,本為訓練計畫之一環,爰將現行規定第一
    款訓練計畫之審議與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合併修正,並移列為第二
    款。
三、為瞭解受訓學員之訓練成效,現行訓練總成績之考核結果均提送本會審議備查,
    為期明確,增列於第三款。另為節省整體作業時程,現行規定第三款有關輔導員
    遴調事項應提請本會審議之規定予以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七款移列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