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一、按「機關指派之代表」係代表機關出席,並於會中代表機關表示意見,惟本會委
    員主要就本署存查列參案件之司法調查結果逐案進行評議,與行政機關業務職掌
    尚有不同,而係著重委員個人專業能力及學識經驗,性質上與專家學者無異;另
    為尊重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審計部,其指派代表或推薦機關人
    員任職機關異動時,應另聘之,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為明確本會組成委員比例,及配合法務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
    一年)關鍵績效指標,持續提升任一性別比例至百分之四十,爰修正第二項。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一、參考香港廉政公署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運作模式,於本會設置當然委
    員五人,除本署署長、副署長外,並由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審
    計部指派代表擔任之;蓋因該三者職司事項均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聯,爰為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重大工程、巨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理、稅務、關務、警政、
    司法、矯正、建管、地政、環保、醫療、教育、消防、殯葬、砂石管理等十九類
    係易滋貪瀆弊端業務型態,歸納檢舉案源與所涉學識,採擇法律等領域作為遴聘
    依據,爰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三、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公正人士,係指社會上公認品德操守、為人處事及學資經
    歷均足為人典範,足堪擔任廉政諮詢工作者。
四、第二項規定委員組成之比例。
五、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