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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署接獲之各項貪瀆線索,雖由情資審查小組判定其情資性質,並由案件審查小
    組審核過濾辦結情形,惟究係本署所為調查,故存查列參情資若能引進外部監督
    力量加以審查,當能有效減少誤判及寬濫認定情事,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鑑於政風機構平時即針對機關易滋弊端業務持續辦理業務稽核與專案清查,爾後
    本署規劃辦理是項業務,亦得由本會提供相關諮詢建議,使其成效更為彰顯,爰
    為第二款規定。
三、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有關貪瀆案件無罪判決之分析研究,無罪原因最大比例
    係對行政規則認知錯誤,次為蒐證不足,再次為證據欠缺證據能力;故對本署函
    送偵辦案件、後經判決無罪者,代表本署所持法令見解或相關蒐證作為有待精進
    ,若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介入檢視,應能為爾後相類案件查處作為,提
    供不同面向之諮詢建議,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考量廉政業務經緯萬端,所涉法制與執行疑義,常需藉由法律以外之專業學養,
    予以輔助認定,故本署其他廉政事項亦得洽請本會委員提供諮詢建議,爰為第四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