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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8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構)、人員舉行業務聯繫會議(報),以強化聯 繫協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