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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提供機關公務機密維護、重大危安
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大陸人士來臺參訪或機關同仁赴大陸遭受脅迫等相關異常資料
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