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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5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為協助本署瞭解偵辦中之貪瀆案件有無第四點所述之情形,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於接
獲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需政風機構協助或支援時,於採
行處理措施前,應先向請求機關釐清案情,並層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後,提供必要之
協助。若係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轉陳本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