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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因辦理反貪、防貪事項,需請求檢察機關為相關協助者,
得透過各地檢署政風室之「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作為聯繫平台,俾能暢通反
貪、防貪事項之溝通管道,增進聯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