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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本署因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需與該管檢察機關聯繫協調者,例如因人力不足而 請求該管檢察機關指派檢察事務官協助執行搜索等情形,明定由署長指定之人員負責 聯繫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