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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9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為公正執行職務,避免外界質疑包庇,凡與承辦案件所涉及之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等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等法定迴避原因,或有故舊恩怨,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均應迴避,爰為本點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