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人員依據前點規定既應申報財產,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亦應一併 遵循,包括執行職務時,應避免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獲取利益、對於請託、關說 ,一律禁止及不得濫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俾有效遏止本署人員 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