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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8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依據前點規定既應申報財產,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亦應一併
遵循,包括執行職務時,應避免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獲取利益、對於請託、關說
,一律禁止及不得濫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俾有效遏止本署人員
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