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7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為彰顯本署人員為公務員之表率,除本署主管人員與具司法警察官身分者,本應依法
申報財產外,其餘人員亦應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申報財產,
藉此積極作為確立本署人員清廉之形象,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