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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5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應服膺本署各級長官之指揮監督,藉以建構紀律嚴明之勁旅,此外,本署人
員身為偵查輔助者,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亦為法務部廉政署
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明定,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