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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4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勤勉,不可怠惰,戮力蒐集事證,完備程序,注意當事人所
有法律上所賦予之權利,無論有利、不利證據均應呈現,保障人權,建立人民對本署
之信賴,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