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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3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專責辦理廉政工作,當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法規所明定之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爰於本點提示本署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切不可忽視此一重要原則
及內涵,致影響「程序正義」,導致經辦案件功敗垂成之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