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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7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應遵守本守則所訂各點規範,並應盡力防止和竭力抵制觸犯本守則的任何行 為,若有違反,應即追究其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爰為本點規定,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