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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6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的財務活動涉及其形象及個案的利益衝突問題,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應對本
署人員的財務活動予以限制,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