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1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往往會知悉許多涉及當事人或他人之秘密,且該項秘密並非該人基
於其資訊自決權而主動告知本署人員,而係本署人員基於業務職掌而獲得資訊,因此
本署人員對於此等秘密,自有保密之必要;此外,本署人員辦理犯罪調查時,與辦理
案件無關人員,嚴禁向承辦人或其長官刺探、蒐集案情,建立當事人對於本署之信賴
,爰為本點規定。